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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 作 概 述

受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古物古蹟辦事處的委託﹐大地考古公司於2002年8月至12月在馬牯纜遺址作考古調查與搶救發掘。此項考古工作分為兩期。第一期又分為調查和搶救發掘兩個階段﹐工作時間自8月2日至9月30日。第二期為延長的搶救發掘﹐自10月18日開始﹐至12月31日結束全部田野工作。
在馬牯纜遺址的調查和搶救發掘中﹐考古人員共鑽探孔60個﹐發掘探方15個﹐發掘面積約230平方米。發掘結果表明﹐現存馬牯纜遺址應是明清時期的村落。發掘的主要收穫是發現五處可早至明代晚期的石築遺蹟﹐其中一座長方形單間建築的石牆基R3保存較好。從同出的青花瓷種類和數量判斷﹐此建築物並非普通的居住房屋﹐而可能是銷售大埔碗窯產品的一處商業地點。
二 地 理 人 文
馬牯纜遺址位於新界西部西貢北區十四鄉。此次考古調查的地點處於馬鞍山東側山坡的邊緣地帶﹐在馬牯纜村南面約500米﹐在西沙路西面約200米。調查範圍的總面積約14,000平方米。
調查區域的地質年代非常古老﹐山體基岩形成於古生代泥盆系﹐主要成份為砂岩和粉砂岩。分佈於地表的堆積主要為更新統至全新統的坡積和洪積物﹐主要成份為風化的粉砂、黏土和碎石。
馬牯纜地區的現代地貌與五十年前基本相同。西側是山坡邊緣﹐向東是較為平緩的山前臺地﹐數條溪流在調查區域的東側匯合﹐向東北方流入海灣。在臺地東側邊緣則有馬牯纜和大洞等村落。
由於此次考古調查的區域正處於山坡邊緣和山前臺地的交界處﹐調查區內現在的地貌也分為差異明顯的兩個部分。調查區的北部為較平坦的臺地﹐地面或覆蓋著雜草﹐或為裸露的風化碎石﹐另有一些廢棄的工棚和雜物。調查區的南部為坡腳下一片茂密的樹林﹐林中除了自然溪流外﹐還有一條近年修築的人工水渠。
根據歷史記載﹐西沙地區至少於清代初年已有村落。十七世紀中期﹐西沙一帶有烏溪尾和企嶺兩村。到十九世紀初﹐這一帶已建成烏溪沙、樟木頭、西澳、井頭、大洞、官坑、馬牯纜等多個村落。
三
前 期 調 查
馬牯纜遺址於1998年香港文物普查時被發現。根據1998年的調查報告﹐馬牯纜遺址分佈於馬鞍山山腳與馬牯纜村南之間的平緩臺地上。在經探查的約50,000平方米範圍內﹐有明清時期的文化堆積﹐還可能有以方格紋陶片為代表的更早遺存。但1998年的報告並未標明馬牯纜遺址文化遺存的分佈地點。
2000年馬牯纜遺址的考古調查進一步確定﹐遺址的文化堆積主要分佈在西南部馬鞍山山腳地帶﹐主要遺存為明代晚期﹐或許有瓦窯和瓷窯遺蹟﹐另有青銅時代的文化堆積﹐但僅有極少量遺物。2000年調查區域的南部與此次調查的範圍重合。在此範圍內﹐ 2000年的調查曾發掘探方5個﹐編號為T12–T16。各個探方均出明代遺物
﹐T13另出青銅時代的夔紋陶片。
在2000年調查區域的北部﹐也有青銅時代和明清時代的文化遺存。但根據2000年報告所描述的地層狀況﹐各個時代的遺存都出於地表下的同一地層中﹐其下即為含礫石的生土堆積。所以﹐馬牯纜遺址中北部的文化遺存很可能是明清代甚至更晚時期的混雜堆積。
四
過 程 方 法
1. 遺址調查
2002年考古調查的時間為8月2日至8月15日。調查的方法包括地面踏察、探鏟鑽探及探方試掘。地面踏察覆蓋了整個工程影響範圍﹐包括草木叢生的樹林。踏察時發現﹐調查範圍內的北部(831500N
– 831600N﹐844900E – 845000E) 已無考古價值。這一地段的西側被數條水溪切割﹐水溪兩側植被繁茂﹐地下水位高。東側的地表即為含大量碎礫石的紅色風化黏土堆積﹐地下水位也極高﹐落雨時﹐整個地表被水淹沒。
根據地面踏察的結果﹐探孔鑽探集中於調查範圍的中部和南部樹林中。探孔總數為60
﹐編號A1至A60。鑽探所用探鏟的孔徑為10厘米﹐鑽桿長度為1.6米﹐ 鑽探時一般鑽至可以確定的生土層。各探孔的座標、層位深度、土質土色及包含物見表一。由於林中枝葉遮蔽﹐GPS信號接收不良﹐有些探孔缺少座標數據。
探方的編號以T為標誌﹐為避免與2000年調查的探方編號相混淆﹐此次調查的探方編號自T21開始。調查時共發掘小探方6個﹐面積均為1 X 1米。這六個探方亦都分佈於樹林中。
鑽探及發掘的結果表明﹐在此次調查範圍內﹐文化堆積主要分佈於調查區域中部的樹林中﹐面積約3,000平方米。文化堆積的所在地段為馬鞍山山腳下階地的最西側﹐海拔高度為34米至37米。堆積東側的大致邊界為一條溪流﹐溪流以東的階地低至31米﹐地表或覆蓋著茂盛的植被﹐或為裸露的含礫石紅色風化土堆積。
根據探孔和探方資料﹐樹林中的文化堆積又集中分佈於西北部和中部。西北部的堆積範圍較小﹐局限於一個約100平方米的小臺地上。中部的堆積分佈較廣﹐地面上多處可以看到露出地表的石塊。在西北區發掘的T21和T22出土了成片的瓦片和一些青花﹐在中區發掘的T23和T26也出土了陶瓷遺物遺蹟石塊和紅色硬土塊 。綜合2000年和此次的調查結果﹐ 這一地點應有明代的考古遺蹟。
考古人員在地面踏察時於樹林的南部採集到一片較大的夔紋陶片﹐應為甕形器物的口沿殘片﹐年代應為青銅時代﹐即西周早期至春秋時期。為了尋找相關文化堆積﹐調查者在陶片採集地點的週圍鑽探數十個探孔並發掘探方T24和T25﹐但都未見任何文化遺存。根據此次調查結果並參考1998年和2000年的調查資料﹐這一帶原來應有青銅時代的堆積﹐但現在很可能已被破壞殆盡。
2. 一期發掘
經古物古蹟辦事處審查批准﹐考古人員於8月16日開始作搶救發掘﹐至9月30日結束發掘工作﹐田野工作時間為15個工作日。
根據調查所顯示的線索﹐發掘的重點定為尋找並揭露遺址內的考古遺蹟。由於文化堆積分佈於茂密的林中﹐探方的分佈和面積受到地形局限﹐因此搶救發掘的地點集中於上述樹林內的西北區和中區。西北區的發掘將T21擴為3 X 3米﹐將T22擴為1
X 3米 。中區發掘探方6個﹐除了T23和T26 ﹐另開探方T27、T28、T29及T30。在不斷擴方後﹐中區的探方除T26外連為一體﹐總面積約70平方米。
樹林中部探方區的表土層下出土大量石塊﹐有些石塊連成一線﹐似人工壘砌的石牆。但這些石塊有些包含在第二層土中﹐有些包含在第三層土中﹐顯示原有的遺蹟已被擾動和破壞。在此情況下﹐為了解考古遺蹟的分佈和佈局﹐必須查明未擾動石塊的原生層位﹐即所謂“生根”
的石塊層位﹐但發掘時又不能大面積地搬動已出土的石塊﹐否則在發掘過程中將破壞原有遺蹟的形狀。
針對此情況﹐考古人員在發掘時一方面小心剝離石塊週圍的堆土﹐以確定每一塊石頭所在的層位﹐另一方面選擇相對獨立的小探方T26發掘至生土層﹐以了解石塊遺蹟的原生層位。T26的發掘證明﹐未擾動的石牆遺蹟位於第三層下﹐打破第四層。此層位關係在西北區T22的發掘也得到證明。
根據T22和T26內的層位關係﹐可以初步確定﹐發掘區內第三層土為原遺蹟建成後至廢棄後形成的堆積。據此可以判斷﹐所有三層土之上或三層土中所包含的石塊都是已被擾動的建築物遺存。為了解遺蹟的分佈與佈局﹐就必須清除所有二層和三層的堆積土以及這兩層土中所包含的未生根的石塊。
接續的發掘在兩個發掘區內共發現了四處未擾動的石牆遺蹟。上述T22內的石牆編號為遺存單元C2206 ﹐T26內石牆編號為C2610。此外﹐在T29內有石牆 C2906 和C2908 。C2206所代表的建築遺蹟編號為R2﹐C2906所代表的建築遺蹟編 號為 R3。此外﹐根據分佈特徵﹐ C2610 、C2908及附近的大石塊等建築遺存統編為R4 ﹐而T23內圓形分佈的石塊遺蹟編為R5。
這幾處遺蹟中﹐C2906保存最完整﹐出土長度約6米﹐約呈東西向﹐中部有與之垂直的另一道石牆﹐在發掘區內剛剛露頭。局部解剖的結果表明﹐牆體的高度可達60
– 70厘米﹐牆體的兩側由大而扁平的石塊側置壘砌﹐中間再填以碎石。
C2906已出土的石牆走向可以證明﹐此遺蹟應繼續向東側和北側延伸。石牆C2206在探方內也未到頭﹐應向兩側延伸。但因受發掘面積的局限﹐第一期發掘無法完整瞭解這兩處遺蹟的完整佈局和結構。發掘面積的受限主要源於經費的局限。馬牯纜遺址的考古項目採用先調查、後發掘的程序﹐因此在招標時連是否需要發掘都無法確定﹐自然更無法預測發掘的規模。
為保護考古遺存免遭發展工程的徹底破壞並取得盡可能完整的考古資料﹐發掘者建議古物古蹟辦事處及其它有關部門延續馬牯纜遺址的搶救發掘工作﹐清理完目前已發現並保存較好的石牆遺蹟。
3. 二期發掘
經古物古蹟辦事處批准﹐第二期搶救發掘自2002年10月18日開始。經過30個工作日的田野工作﹐全部的發掘和回填工作於12月31日結束。
因前期發掘所出土的石牆遺蹟C2906及C2206保存較好﹐第二期發掘的目的定為全面揭露這兩處牆基遺蹟﹐而C2906又是工作的重點。發掘時﹐先大面積清理地表的雜木藤草﹐然後沿石牆延伸的方向追蹤﹐在大致確定了石牆四面延伸的長度後再佈正式的探方。因為在前期發掘中已了解到﹐石牆遺蹟的層位關係為壓在三層下﹐打破第四層﹐所以各探方一般都挖掘至第四層或第五層的表面。
在樹林西北部﹐第二期發掘新開探方T33和T34 ﹐將西北發掘區連成一曲尺形﹐ 總面積約50平方米。在樹林中部﹐新開探方T31 、T32和T35 ﹐並局部擴展T30 ﹐新發掘的面積約
110平方米。
在樹林西北部的發掘﹐除了發現屬於R2的兩段石牆外﹐另發現保存了紅色硬土地面的遺蹟R6。樹林中部的發掘完整揭露了遺蹟R3
﹐是此次工作最主要的收穫。此遺蹟為長方形單間房屋的石牆基﹐大部保存完好﹐發掘者曾建議保留此遺蹟﹐為此目的﹐發掘者特意保留了房間內的一片房屋倒塌後形成的堆積層﹐以展示此遺蹟的完整層位關係及其所代表的房屋修建、使用和廢棄的全部過程。
(五)
層 位 關 係
總體而言﹐此次搶救發掘所有探方內的地層堆積基本相同。第一層為含繁密草木根莖的表土。第二層為灰黑色的雜土﹐包含物為明、清兩個時期的遺物﹐具有明確斷代意義的遺物為一枚清代嘉慶通寶(1796
– 1820) 。第三層為帶褐色斑點的黃色土﹐含明代晚期的青花瓷片以及斷代特徵不明顯的瓦片和帶釉硬陶碎片﹔此層中具有明確斷代意義的遺物年代較早﹐為一枚宋代景德元寶(1004)。
此次發掘所發現的未擾動石築遺蹟基本位於三層下﹐打破第四層。局部地點缺少第四層﹐遺蹟直接打破第五層。第四層及以下的堆積都為自然堆積﹐不包含任何人工遺物。第四層為純淨細膩的橙色黏土﹐第五層為含大量碎薑石(粉砂岩) 的紅色黏土(T26除外)。這兩層堆積厚度不一﹐分佈也不均勻。根據T26和T29的剖面﹐在四層或五層之下﹐還有純淨的紅色黏土。
因遺址所在位置為坡腳與山前臺地的結合處﹐部分探方的堆積略呈坡狀﹐因此造成探方內堆積的分佈差異。樹林內西北發掘區內﹐ 南側有較厚的三層和四層堆積﹐但北側缺少三層和四層﹐較厚的二層堆積直接疊壓在五層上。樹 林中部T23及T26 –
T28的堆積大致相同﹐都有較厚的四層堆積﹐ 但T26內的純淨黏土堆積更厚﹐還可另分出層次。
在T29 – T32及T35的範圍內﹐西側T29及T32第五層含薑石的堆積位置較高﹐ 而三、四兩層較薄甚至缺失。中部與R3相關的層位關係在下節另作介紹。 T31內南側第二層含成片破碎蚌殼﹐東部二層下有溝狀成堆瓦片堆積
C3107 。東側T35的東端已近階地邊緣﹐第三層堆積逐漸加厚。
(六)
出 土 遺 蹟
此次發掘出土的主要考古遺蹟有五處﹐分別編號為R2至R6。
遺蹟R2
R2位於樹林內西北發掘區﹐東側隔一條無石塊的空白地帶與R6相鄰。R2現存遺蹟為編號C2206的兩段石牆。南北向石牆殘長2.2米﹐東西向石牆殘長1.6米﹐現存高度約0.4米。石牆底部深入第四層﹐兩側用較大石塊壘砌﹐中間填以碎石。兩段石牆呈直角形排列﹐接頭處石塊缺失﹐原應是一座長方形建築物石牆基的東南角。
遺蹟R3
R3位於樹林內中部發掘區﹐主要現存遺蹟為基本保存完好的長方形石牆基。因石牆基首先出土於T29﹐而四面牆屬於同一建築物﹐所以統一編號為C2906。石牆基南北向牆長約7米﹐東西向牆長約4米﹔牆體寬度大約0.6米﹐但因用材為石塊﹐寬度有10厘米左右的差異﹔現存牆體高約 0.6米﹐亦即最大一塊石頭側置的高度﹔建築物 的長軸方向為北偏東22度。
從T29北壁和東壁的剖面可以得知﹐牆基位於一基槽中﹔基槽略寬於牆基﹐打破第四層。四面牆基內部為第三層堆積﹐因內含大量陶瓷器物碎片和瓦片﹐應是在房屋建成後在使用中和廢棄後形成。在房基內部的三層下或四層表面未找到明顯的地面﹐ 而且四層表面形成西高東低的坡面。
與C2206相同﹐石牆基兩側用較大石塊側置壘砌﹐中間填以碎石
。四面牆基中﹐南面和西面的牆基大體保持原貌 。東牆中部被一略呈弧狀的連續石塊堆積打破。此弧狀堆積編號為C3106﹐頂部的水平高度與C2906相同﹐側面亦堆積三層土﹐原以為是R3的一部分﹐定為R3-2﹐但後續的發掘證明﹐此弧狀石塊僅打破第三層﹐為R3廢棄後形成的遺蹟。
R3南牆西端另接一列石塊﹐似牆﹐與R3南牆連成一線﹐原以為是R3的一部分﹐定為R3-3﹐但解剖的結果證明﹐其層位與C3106相同﹐亦是在 R3廢棄後形成﹐ 另作遺存單元C3006。R3北面牆基亦被破壞﹐上部和西端損毀程度尤甚﹐但還能大體顯示牆體的原有形狀。
R3週圍未見直接與R3連接的同時期遺蹟﹐應是一單體建築。如上節所述﹐R3西面含薑石的第五層位置較高﹐三層及四層堆積較薄甚至缺失﹐僅在地表和二層土中見若干零散石塊。北面的三層土也較純淨﹐東北部已近階地邊緣﹐現在仍有一條通向坡下的小徑。東面直到T35的東端階地的邊緣也未見三層下的石塊遺存。南牆外側有一條1米多寬的空白地帶﹐未見石塊遺存﹐空白地帶以南為R4的石塊遺存 。

遺蹟R4
R4包括T26和T29內位置相近的一組遺蹟或遺蹟用材。C2606為一小片堅硬的紅土﹔C2607為圍成一圈的石塊﹐內中空﹔C2608為一圓形洞﹐C2609為相互靠近的磚及石塊﹔C2610為一段殘牆﹔C2908亦為一段殘牆﹔C2909為若干平置的大石塊﹐根據其C2206和C2906等遺蹟所示的石牆結構﹐這些石塊原應用於壘砌石牆的外側﹐但後來已被擾動。這些遺存位置接近﹐所以定為同一建築遺蹟﹐但此遺蹟的原始形狀無法得知。
遺蹟R5
在R4與R5之間也有一條未包含石塊的第三層堆積﹐形成間隔兩個遺蹟單位的空白地帶。R5在清除了其上的三層土和其中的石塊後﹐僅剩一片略呈圓形的石塊堆積﹐直徑約1.8米﹐遺存單元編號C2306。在這片石塊的南部﹐有若干陶瓷器物和屋瓦的碎片﹐包含在T28第三層土的最下部﹐編號C2805﹐或是與此遺蹟相關的遺物。遺蹟R5的原始形狀也無法得知。
遺蹟R6
R6位於西北發掘區內R2的東側﹐兩者之間有約1米寬的無石塊空白地帶。R6包括兩組遺存。C3406為幾塊大石及若干小石塊﹐根據其它石牆所示的結構﹐這些石塊原應用於築牆﹐後倒塌﹐似僅存一轉角。C3407為三塊堅硬的紅土面﹐似為直接在第四層的紅土上夯築或捶打而成﹐其分佈亦與C3406石塊的走向相同﹐可能是原來建築物的地面。這兩個遺存單元因而合編為同一建築遺蹟。
(七)
出 土 遺 物
馬牯纜遺址出土的兩枚銅錢對於判斷遺址的絕對年代有參考作用。銅錢C3202﹕1出自T32第二層﹐正面有“嘉慶通寶” 四字﹐背面有相對的兩個紋飾﹐應鑄於1796
- 1820年間。銅錢C3203﹕64出自T32第三層﹐錢幣上鑄字已磨蝕﹐隱 約可辨認出為“景德元寶”﹐即為北宋真宗年間鑄錢﹐時間為公元1004年。
除了兩枚銅錢外﹐2002年馬牯纜遺址發掘出土的遺物都為陶瓷製品﹐包括青花瓷、帶釉硬陶器物和瓦片。因受經費的限制﹐發掘者未拼對和詳細分析這批出土遺物﹐僅初步統計了陶瓷遺物數量
﹐並按照分析石牆基遺蹟性質的需要統計了 青花瓷各類器形的數量。各類遺物中形態較完整的器物被單獨挑選出來作為重要器物標本﹔部分器物雖然破碎﹐但因其形態獨特﹐所以也列為重要器物。
青花瓷的器形首先分為大埔碗窯瓷器和外來瓷器。大埔碗窯生產的青花瓷以窯址調查報告發表的資料為參照標準。外來青花瓷則應是景德鎮或其它華南瓷窯的產品。兩者之間在胎色、釉的光亮度以及鈷藍的色澤等方面都有差別﹐而且大埔碗窯的碗碟類產品一般在內底都有澀圈的痕蹟﹐反映出大埔碗窯的獨特裝燒技術。一般而言﹐外來青花瓷的質量要高於大埔碗窯產品的質量。( 請瀏覽 文物精華 )
(八)
遺 存 分 析
根據發掘出土的遺蹟和遺物﹐可以初步分析馬牯纜遺址的建築結構、房屋佈局、遺址年代以及遺址性質。

1. 建築結構
遺蹟R3保存較好﹐可以據此大致復原其建築結構﹔其它遺蹟因過於殘破無法復原﹐但出土的遺蹟現像也可資參考。
房屋的建築過程應先在當時地表(探方第四層) 挖溝﹐作為牆的基槽﹐然後在 基槽內側立大而扁平的石塊作為牆的外層﹐再在中間填鋪較小的碎石。牆的高度一般約60厘米﹐但基本取決於大石塊側置的高度。牆的寬度一般也在60厘米左右﹐但因受材料的限制﹐牆的兩個側面不可能平整。
按照上述推測﹐各個石牆的兩側都應留有基槽的痕蹟。但在已發掘的遺蹟中﹐僅R3西牆內側的基槽現象比較明顯。未見基槽蹟象可有四種解釋。第一種﹐基槽所切割的風化土質極純﹐無其它雜物﹐挖基槽後再用四層土填回石牆與基槽間的空隙﹐因此基槽切線不可辨識。第二種﹐挖開基槽後緊貼基槽面壘牆﹐因此也不見此切線。第三種﹐遺址所在地點為坡腳臺地﹐原地表非為平面﹐第四層風化土堆積的分佈也不均勻﹐因此有些部位的石塊直接壘砌在地表﹐並無基槽。第四種﹐對於石牆內側而言﹐因挖開基槽建牆後或繼續清除房內的地表黏土﹐或鋪設人工地面﹐因此也不見基槽的切線。
石牆的大小石塊之間未見砂漿之類的粘合、加固物。因此﹐由這種方法建築的石牆﹐牆體不可能太高。 因此﹐這些石牆僅是牆體的基礎﹐牆的上部應是由砌磚或壘土而成。雖然發掘區內發現了灰磚﹐但磚的數量極少﹐所以更有可能是在牆基上另壘土牆。房頂則應鋪瓦﹐瓦的種類都為板瓦﹐未使用筒瓦和瓦當。在石牆內側發現的瓦片一般破碎程度較輕﹐應是屋頂塌落後的遺存。
遺蹟R3內部的四層地表略呈坡狀﹐也不見人工地面的痕蹟﹐其原因不知。但R6地表有較大的硬土平面﹐沿石牆的方向分佈﹐或許是房屋的地面。果如此﹐則房內的人工地面應是直接在紅色風化土堆積上直接夯築或捶打而成﹐未加石灰等其它材料﹐也未使用地磚。
2. 房屋佈局
目前所知的建築為單間房屋﹐形狀為南北長、東西窄的長方形。從R3所在位置判斷﹐建築的西側和北側靠山﹐而東側和北側面向較開闊的臺地﹐所以房門應設在東側或北側。R3牆基上未見門道蹟象﹐東側中部又被晚期遺存打破﹐所以沒有直接證據去判斷門道所在位置。但是﹐香港所見20世紀初期或更早的民居建築都是將門道設在長方形房屋的窄端﹐使得房間開間短而進深長﹐而且無需架樑﹐僅用檁條支撐屋頂。因此﹐遺蹟R3的門道應在北側的中部。依次測量﹐則R3的方向為北偏東22度。
因為R3北側牆基中部並無明顯的門道蹟象﹐而且牆基較矮﹐所以應是將門框設置在牆基上。現在R3東北角可見一條小徑通向坡下。這條小徑未必是與遺蹟同時的通道﹐但從地勢判斷﹐原來R3的門外也應有山間小徑通向海邊﹐連接海路或更大的陸路通道。
雖然除R3以外的其它同時期建築遺蹟都無法復原﹐但樹林內兩個區域的遺蹟現象都表明﹐各個建築物之間應相距較近。如R3與R4之間及R2與R6之間﹐都僅有1米多的間隔。這種緊密的房屋佈局方式在現在保留的舊村落中仍可見到﹐如新界西部的新圍村。

3. 遺址年代
馬牯纜遺址2002年發掘出土的五處遺蹟都位於第三層下並打破第四層﹐第三層中的包含物應是這些建築使用期間的遺物﹐所以第三層中遺物的年代應決定了這些遺蹟的年代下限。第三層中出土了多件青花瓷器底﹐底部的圈足微內斂﹐與碗壁連成平滑的曲線﹐未形成明顯的轉折﹐是香港大埔碗窯明代晚期青花瓷的形態特徵。另外﹐如上節所述﹐一些青花瓷器的裝飾圖案與大埔碗窯出土的明代器物極為相似。
大埔碗窯出土器物的年代仍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課題。但是﹐近年來有關大埔碗窯年代的討論多著眼於大埔碗窯的初始年代﹐而非大批青花瓷遺物自身的年代序列。根據歷史文獻和海外出土或打撈的考古資料﹐現在可以認定﹐大埔碗窯至
遲在明朝萬歷期間(1573 – 1619) 已開始生產青花瓷。
但是﹐根據同一批海外考古資料﹐部分原定為明代的大埔碗窯器物也可延續到清代早期﹐而一些原定為清代甚至晚清至民國初年的器物也可早至明代。因此﹐碗窯調查報告所定的明、清兩期器物的劃分並不完全可靠。根據這種情況﹐現在可以初步推斷﹐馬牯纜遺址以R3為代表的這批石築遺蹟的年代可以早至明代晚期﹐即明萬歷時期﹐至遲不會晚於清代早期。換言之﹐這批房屋遺蹟的建造和使用時期約在十六世紀末期至十七世紀上半葉。
根據馬牯纜遺址各探方第二層的堆積﹐在明代晚期至清代早期的房屋廢棄之後﹐此地仍有人類活動。因第二層中出土了嘉慶通寶﹐第二層堆積的年代上限應為清中期嘉慶年間(1796
– 1820) 。從現存三層下石築遺蹟的保存情況看﹐第二層堆積 時期的活動大規模地擾動了下層堆積﹐因此第二層中也包含了大量與三層出土青花瓷相同的器物。第二層堆積時期的遺蹟已不可辨識﹐應是被更晚近的堆積所破壞和擾動。
4. 遺址性質
通觀馬牯纜遺址出土的遺蹟和遺物﹐可以初步推斷﹐此遺址在明代晚期至清代早期為一村落所在。至清代中期以後﹐此地仍可能為一村落﹐但缺乏明確的考古證據。
雖然明代晚期房屋的建築風格應該大體相同﹐但遺蹟R3很可能並非普通的居住用房。R3範圍之內以及緊鄰的堆積中出土了相當數量的陶瓷遺物。僅就青花瓷而言﹐在T29至T32這四個探方中﹐青花瓷器的器底就達375件 。雖然這些青花瓷並非全都出自第三層﹐但如上所述﹐第二層中的青花瓷多數與三層所出器物的形態和紋飾相同﹐應是擾動下層的結果。就一個單間房屋的民居而言﹐此數量應已超過日常的需要。而且﹐R3範圍內第三層還出土數十粒算盤珠﹐而算盤也非普通山村民居所需。
因此﹐可以初步推斷﹐遺蹟R3有可能被用於儲存或銷售青花瓷和帶釉硬陶器物﹐而這些陶瓷器主要來自於大埔碗窯。換言之﹐位於馬牯纜遺址的這個晚明清初時的山村﹐並不僅僅是一個農、漁業聚落﹐而且還可能是大埔碗窯陶瓷產品的一個轉運或分銷地點。
(九)
工 作 總 結

馬牯纜遺址2002年考古調查和發掘工作現已全部結束﹐歷時共約四個月。工作結果表明﹐馬牯纜遺址的年代最早可追溯到青銅時代﹐但青銅時代的文化堆積已被完全破壞﹔現存的主要文化堆積形成於十六世紀末至十七世紀上半葉﹐即中國歷史上的明代晚期至清代早期﹔此遺址的最晚考古遺存不早於十九世紀初期﹐而且已被破壞和擾動。
馬牯纜遺址在晚明清初時應是一山邊村落。在發掘出土的此時期考古遺蹟中﹐單間房遺蹟R3的四面石牆基保存相對完好﹐層位關係清楚﹐並同出大量遺物。此遺蹟的年代可早至明代晚期﹐並可能被用於轉運和分銷大埔碗窯的陶瓷產品。
考慮到R3所代表的石築建築遺蹟在香港明代考古中尚是首次發現﹐又考慮到應儘可能地利用文化遺產服務於現代社會﹐發掘者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應與發展商協商﹐永久保留遺蹟R3﹐並將保留計劃納入馬牯纜住宅發展工程的總體規劃之中﹐作為住宅區中單獨或與小公園結合的景點。保留方式可採用簡單的加固和圍護﹐並在圍護區旁邊設立陳列區﹐展示有關圖像資料及出土遺物。此種保留方式﹐應該不會影響既定的發展項目﹐還可以提高住宅區的文化價值﹐並增強居民對於香港歷史文化遺產的認知。
發掘者於2002年11月中旬已向古物古蹟辦事處提出此建議﹐該處也多次派員視察發掘工地﹐但截至2003年2月中旬﹐發掘者尚未得到與此建議相關的任何回應。遵循古物古蹟辦事處指示﹐發掘者已於2002年12月下旬將整個發掘區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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